【原創】文/汐溟
仲裁裁決執行期間,對方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審查后發現仲裁裁決具備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指經司法審查,人民法院決定不賦予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應予注意的是,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不同,撤銷仲裁裁決是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失去效力,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仲裁裁決依舊有效,只是人民法院不認同其執行力。

因為仲裁裁決無法被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舊存在,對于未決的糾紛,當事人應如何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選擇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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