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發生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情形,合同均有可能解除。但解除權的依據卻不同。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均觸發法定解除權。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解除事由,其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一)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前述規定主張解除合同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結果。以情勢變更作為解除事由,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前述規定主張解除合同需同時滿足如下要件:合同成立后發生無法預見且不屬于商業風險的變化,該種變化使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嚴重不公平的后果,雙方重新協商但未成功。

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不同。以不可抗力作為解除事由,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主張解除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以情勢變更作為解除事由,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解除的申請,單方通知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程序不同。依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無需協商;依據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受情勢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應與對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解除申請。

解除時間不同。依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如對解除通知有異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如主張解除一方享有解除權,則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解除。依據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需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如支持解除,合同自判決或裁決之日解除。
權利的基礎不同。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經喪失,法律賦予當事人解除權,該權利系形成權。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合同能否解除需法院或仲裁機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作出裁判,當事人雖主張解除,但該解除更多的是請求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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