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仲裁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異議,認為其不具備代理人身份,或者身份具備瑕疵,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是違反法定程序。退一步講,即便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對方當事人委托的仲裁代理人身份存在瑕疵,該事實能否成為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

《仲裁法》對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有嚴格的限制,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撤銷仲裁裁決的七種情形。申請撤銷裁決的當事人主張對委托仲裁代理人的異議應屬該條第(三)項“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委托仲裁代理人不是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也非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對案件正確裁決也無實際影響。因此,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的瑕疵,并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即便當事人對對方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的異議合理,也無法實現撤銷仲裁裁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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